安徽马鞍山市商场监督办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(陶友新涉嫌未按要求做食物留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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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马鞍山市商场监督办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(陶友新涉嫌未按要求做食物留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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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,安徽省马鞍山市商场监督办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,触及马鞍山市英才幼儿园食堂。

 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10:30前往马鞍山市英才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查看,现场未见当日早餐留样。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做食物留样,为查明现实,经局领导批准,于12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查询。

  根据民办幼儿园筹设书及马鞍山市英才幼儿园出具的证明,确定投资人陶友新为马鞍山市英才幼儿园首要负责人。

  我局于2021年2月8日向陶友新直接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,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说、申辩权。

  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做食物留样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,违反了《校园食物安全与养分健康办理规则》(第45号)第四十条:“中小学、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造的每种食物制品进行留样,每个种类留样量应当满意查验需求,不可以少于125克,并记载留样食物称号、留样量、留样时刻、留样人员等。留样食物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之后。”的规则。

  根据《校园食物安全与养分健康办理规则》第五十六条规则:“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,校园食堂(或许供餐单位)未按要求留样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办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正告;拒不改正的,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”的规则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,决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分:正告。

  如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,可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商场监督办理局或许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,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。